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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5-11-12      访问次数: 354

南京艺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


南艺院办字〔2025〕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管理工作,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20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25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贷款学生归还,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身心健康,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5、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贷款的审核及发放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对其家庭困难情况、品学情况、诚信记录进行核查,要求申请贷款的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学生信息采集表》,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后的学生信息提交相关银行,按照银行规定组织学生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贷款的办法,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划款到学校帐户,经学校财务部门划拨到学生帐户充抵学费。

第五章贷款回收

第十条根据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相关规定,贷款学生毕业前应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确认”。各二级学院应在学生毕业前统计贷款学生填写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毕业去向,建立本二级学院贷款学生的动态电子档案,同督促学生参加“毕业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我校将配合经办银行和学生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学生按时还款或提前还款,对不按时还款的学生将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并辅以电话催收。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毕业后不按期还款或多次产生逾期,甚至恶意逾期的学生,学校将按省有关规定,联合教育厅、经办银行在相关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予以通报。学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会予以登记,将对学生的金融业务产生制约性影响。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诚信教育的开展情况、还款情况、电子档案的建立、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将作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和经办银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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