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欢迎您
南京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8-23      访问次数: 10

南京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南艺院发〔2024〕104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助对象、标准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含一年级)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困难程度按每人每年2300元、3300元、4300元三个标准评选。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学习勤奋刻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评奖期间不在处分期限内;若受过处分,但处分已经解除者也可参评。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其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求成绩优秀,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及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人数,分配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人数;国家助学金,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分别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形成推荐候选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3天,并在规定时间前将推荐候选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候选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全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追缴已发奖励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即同时废止。


南京艺术学院 学生工作处欢迎您 2007-2010
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制作维护 苏ICP备05007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