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南艺院发〔2019〕182号
为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同学奋发向上、勤奋学习的热情,推动学校校风和学风建设,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对象
我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条评选比例
本科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5%、研究生评选比例为10%左右,获得过“校先进班集体”或“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1个名额,获得过省级“先进班集体”或“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2个名额,获得过国家级“先进班集体”或 “五四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的班级可增加 3 个名额(如有兼得不重复计算,按照最高标准增加)。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品德优秀,乐于助人;
(二)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普通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普通本科生需获得过学校奖学金,且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过校级或院级表彰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四)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获得校级或者校级以上“学子年度人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者优先考虑;
(六)担任过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为学校、学院、班级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专业展演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优先考虑;
(八)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者、不能取得学位及毕业资格者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条评选办法
(一)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及比例由辅导员和班主任提出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上报人选,向本单位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审批;
(二)学生工作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候选人进行为期一周的网上公示;
(三)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然后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励;
(四)评优材料归入学生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附则
(一)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离校前违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品行不端、在离校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者)或未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并收回获奖证书及奖励。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一般安排在每年四月进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