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南艺院发【2024】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四条申请人本科在读期间仅可获批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分位于所在专业前20%;
3、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在可参评学生中专业排名前2名,且年级排名前10%(含10%);对于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4、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评奖期间仍在处分期限内。
2、参评学年处于休学期间或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
3、上学年有不及格科目(含重修,不含补考)。
4、上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标。
5、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6、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7、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采取“差额申报”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校内宣传。根据下达名额,发放评审通知,分配各学院人数,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确保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第九条个人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学院初评。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的名额,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本学院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拟推荐学生的测评结果包括课程成绩、获奖及论文发表、社会工作等相关信息。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反映情况,并由二级学院调查了解并复议。
第十一条学校评审。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将无异议后的评审材料和汇总表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进行现场评审,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投票确定最终名单。最终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对最终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请求或申诉。
第十二条上报名单。学生工作处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全校当年度获奖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评审体系
第十三条初评环节考核要求
(一)量化指标
指标一:获奖及论文发表。为在读期间获得,不受评奖年度限制;获奖项目必须与学院的学科特点相关;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获奖级别中的“国家级”指颁奖单位盖章中含有国徽标识,或权威性国际级和国家级行业协会(不含分会)组织的国际性比赛或全国性比赛。
指标二:社会工作。测评内容依据《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二)计分方式
指标一“获奖及论文发表”得分:逐项加分,不设上限,加分标准依据《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指标二“社会工作”得分:加分标准依据《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最高加分不高于10分。
初评得分=指标一得分+指标二得分
第十四条校评环节考核要求
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学校材料进行复审,根据教育部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实行差额评选,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
第六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奖励资金到位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刘海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