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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22-06-08      访问次数: 92

南京艺术学院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南艺院发〔2017142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南京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精神,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处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南京艺术学院普通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各种考试、考查等。

第三条 我校在籍学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合规、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弹性学年内的往届毕业生,在回校重修课程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无效。

第六条 学生第二次考试违纪或作弊,在相应条款的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理;对处留校察看期间或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二)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三)考试中擅自互传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钟表等物品;  

(四)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五)其它属于考试违纪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或考区内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二)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四)拒绝出示学生证、准考证等考试相关证明;

(五)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

(三)擅自将试题、草稿纸等答卷外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伪造证明材料申请缓考;

(六)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第十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严重干扰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

(三)隐卷不交或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四)其他特别严重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如掌上电脑等)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六)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或其他故意写有考试相关内容物品;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八)利用上厕所等合理离开考场机会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0分计算,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明显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谋取利益的;

(四)不服监考人员管理,引起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的;

(五)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之一者拒不签字、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四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规,监考人员要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处理:

(一)当场指出、现场取证后终止有关考生继续答卷,如实填写《南京艺术学院考生违规记录表》,《南京艺术学院考生违规记录表》是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二)要求考生在《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课程考试违规记录表》上根据监考老师所写违纪、作弊情况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两位及以上监考教师在《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课程考试违规记录表》上文字说明违规考生拒绝签字,并由巡考人员现场签字见证;

(三)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设备等,予以暂扣;

(四)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南京艺术学院考生违规记录表》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考试组织部门;

(五)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考试组织部门;

(六)考试组织部门在考试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违纪的相关材料交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

第十四条 对于考试违规者,由教务处负责核查并认定性质,违规性质认定材料应包括考场记录表、调查过程记录、有关人证、物证材料;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所做性质认定会合有关学院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违规考生进行书面检讨,然后召开部务会集体研究作出处分的初步决定,结果报分管领导核批后给予相应违纪处分违纪者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处负责调查处理,并报分管领导核批。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决定,校长签署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考场配备摄像监控设备,摄像电子记录结果可作为作弊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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