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南艺院发〔2017〕145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德育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艺兼备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每年九月份对上学年学生素质进行综合测评,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测评对象
凡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分学年进行测评。
三、计分办法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一学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个方面,满分为100分。所有加分或减分项目应在评奖学年产生,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加分或减分,只取最高分。
四、实施程序:
(一)学生每年九月份根据本办法对发展性素质项进行自评,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各二级学院在学生自评基础上进行逐一评分。
(二)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三轮,每次不少于2天,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进行解释答疑,并将结果上报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备案。
五、测评细则
(一)基础性素质测评
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学习表现、纪律观念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总分70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在基准分基础上采取分项减分的方式。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1、思想政治
(1)测评内容: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无故不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党团活动的,无故不参加校、院指定出席对象的集体会议或活动,减1分/次;在网络、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影响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的,减2分/次。
2、道德修养
(1)测评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勤俭节约,爱护环境。
(2)计分标准:基准分1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5分。未达到《江苏省大学生行为准则》要求的,视情节酌情减分。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失信行为的,每次减1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每次减2-3分。在校园卫生环境和校园不文明行为的检查中,收到不文明行为通知单的,每次减1分。
3、学习表现
(1)测评内容: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习惯良好,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
(2)计分标准:基准分2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无故旷课减0.5分/学时;出现违反课堂纪律、冒名代课、扰乱教学秩序等情况的,减1分/次;每学年必须参加校、院组织的人文讲座、学术报告达5次,每少1次减1分;每学年必须参加校、院组织的读书活动达2次,每少1次减1分。
4、纪律观念
(1)测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遵守宿舍、图书馆等管理规定。
(2)计分标准:基准分20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留校察看、记过减20分;严重警告减10分、警告减5分;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减2分/次。宿舍日常卫生检查得分60分以下的,减1分/次;学期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宿舍,减10分/学期;若整改无效,学校通知家长来校办理走读的,减20分。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减1分/次;学期累计夜不归宿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经批评教育无效学校将通知家长来校办理走读的,减20分。宿舍检查中发现的吸烟、使用违章电器、留宿他人等违纪行为,减1分/次。学生在图书馆阅览期间,出现衣着不整、行为不雅、大声喧哗、吸烟酗酒、破坏公物、恶意占位、携带禁止物品、超限取阅图书、不及时归还图书等行为的,经图书馆工作人员提醒、劝阻不能整改者,每次扣1分,态度恶劣者每次扣2分;恶意破坏孤本书籍、盗窃书籍者,视情节每次扣10-20分。
(二)发展性素质测评
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创新创造、社会实践、文体活动、职业技能、学业提升等方面获得的成果,总分30分,采用分项加分的方法,每项最高加分不高于5分。跨学年奖项每项限加一次,可由获奖者自行确定加分学年。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1、创新创造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有广泛影响的专业展览或校级以上各类专业竞赛、创业大赛、原创作品参加各类展演活动等获奖,获国家发明专利,以及科研项目立项等。
(2)计分标准:依照表1,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获奖、立项等,主持人(第一作者)按相应标准加分,参与者按相应标准减半加分;科研立项在未结项之前按相应标准减半加分。
表1:专业竞赛等加分标准
等级/获奖结果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5 | 4.5 | 3 | 2.5 | 2 |
一等奖 | 5 | 4 | 2.5 | 2 | 1.5 |
二等奖 | 4.5 | 3.5 | 2 | 1.5 | 1 |
三等奖 | 4 | 3 | 1.5 | 1 | 0.8 |
优秀奖等 | 3.5 | 2.5 | 1 | 0.8 | 0.5 |
发 明 成 果 | 获国家发明专利加5分 |
(3)具体加分由各二级学院按照活动级别初步统计加分,报学工处审核后确定。
2、社会工作
(1)测评内容:担任校内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因表现突出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年度学子人物”等荣誉。
(2)计分标准:依照表2,担任不同职务就高加分;担任学生干部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不计分。依照表3,不同级别荣誉可累计加分。
表2: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职务 | 校学生会、三自委主席 | 校学生会、三自委副主席;社团联合会、义工社、院级学生会主席或主要负责人、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 | 校学生会、三自委部长;社团联合会、义工社、院级学生会副主席或副职负责人;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 | 校学生会、三自委副部长;社团联合会、义工社、院级学生会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院级社团主要负责人 | 校学生会、三自委干事;社团联合会、义工社、院级学生会副部长;班级副班长、副团支书 | 社团联合会、义工社、院级学生会干事;班级班委委员 |
计分标准 | 4.6~5 | 4.1~4.5 | 3.6~4 | 2.6~3.5 | 1.6~2.5 | 1~1.5 |
注:校级学生组织包括:学生会、三自委、义工社、社团联合会、心协、校园电视台、大学生通讯社等。
表3:获荣誉称号评分标准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计分标准 | 3 | 2 | 1.5 | 1 | 0.5 |
(3)具体加分值由宣传部、学工处、校团委、院团委按照指导主体分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综合测评后确定。
3、社会实践
(1)测评内容:参加专业实践、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等。
(2)计分标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校级每次加1分,院级每次加0.5分,活动组织者或主要负责人每次再加0.5分;获得表彰的学生计分标准依照表4。
表4:获社会实践表彰评分标准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计分标准 | 3 | 2 | 1.5 | 1 | 0.5 |
(3)社会实践活动须事前有方案、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考核,具体加分由校、院团委按照考核情况确定。
4、校园文化活动
(1)测评内容: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演讲辩论赛、征文比赛、创业大赛等校园文化活动。
(2)计分标准:参与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每参加一次加1分;活动组织者或主要负责人每次再加0.5分;学生参加超过规定次数的跨专业人文讲座和读书活动后再自觉参加,则每次加0.5分;学生获得校园文化活动表彰的计分标准依照表5加分。
表5:综合素质型竞赛加分标准
级别/项目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一等奖 | 3 | 2 | 1.5 | 1 | 0.5 |
二等奖 | 2 | 1.5 | 1 | 0.5 | 0.4 |
三等奖 | 1.5 | 1 | 0.5 | 0.4 | 0.2 |
鼓励奖、纪念奖等 | 1 | 0.5 | 0.4 | 0.2 | 0.1 |
(3)具体加分由组织者提供考勤原始材料,校、院团委分别审核校、院级活动考勤材料后确定。
5、学业提升
(1)测评内容: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参加本专业学术讲座、学术交流训练、出国(境)访学等项目。
(2)计分标准:依照表6-表7加分。
表6: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 核心期刊 | 一般期刊 |
独 著 | 5 | 3 |
合著(第一作者) | 3 | 1.5 |
合著(其它作者) | 2 | 1 |
表7:学业提升加分标准一览表
项目 | 本专业学术报告 | 学术交流训练 | 出国(境)访学 |
加分标准(分/次) | 0.5 (满5次后) | 0.5-2 | 2 |
注:出国(境)访学指经学校择优选拔后,统一组织的活动。
(3)具体加分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统计,学院分管教学或科研领导审核后确定。
6、其它表彰、奖励加分
(1)测评内容:包含学生宿舍评优、军训评优、见义勇为、义务献血、拾金不昧等项目。
(2)计分标准:标兵宿舍、文明宿舍、卫生宿舍的成员按照表8加分,宿舍长另加0.5分(不与学生干部加分重复);军训评优按照表9加分;学生义务献血按1分/学年加分;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表彰或被列为典型事迹宣传报道的,可酌情加1-3分,其它未列举的比赛或评优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表8:学生宿舍评优加分标准一览表
奖项等级 | 标兵宿舍 | 文明宿舍 | 卫生宿舍 |
加分标准(分/次) | 2 | 1.5 | 1 |
表9:军训评优加分标准一览表
奖项等级 | 军训标兵 | 优秀学员 | 优秀内务 | 标兵宿舍 |
加分标准(分/次) | 2 | 1 | 1 | 1 |
(3)具体加分,宿舍、军训各项由学工处和人民武装部提供名单,其他类别由各学院根据学生自报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学工处审核后确定。
六、附则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查实,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为不合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
(二)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定细则,但在正式实施前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文件即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